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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 持续经营 > 伦理经营 > 伦理纲领实践指南 > 第3章 与公司利害关系冲突的行为

伦理经营

第10条【以本人或配偶、亲戚的名义与公司交易】
  1. 成员本人及其配偶、亲戚实际管理的公司不能与公司进行交易。
  2. 如成员本人及其配偶、亲戚持有其它公司股份,或在其它公司担任经营管理层的职务,该公司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需向伦理经营部门进行特殊关系申报。
    - 申报处:伦理经营网站 (http://ethicsplus.skhynix.com/) ▶ “事先许可”
  3. 以下情况如取得了伦理经营部门的事前许可,可予以除外。
    - 以本人、配偶、亲戚持有的资产或提供的服务与公司交易(买入、卖出等)
第11条【与利害关系者取得共同资产】
  1. 不得与利害关系者通过共同投资取得动产、不动产等资产(包含合资事业、会员卡等)。如存在不得已与利害关系者进行共同投资的情况,应及时向伦理经营部门申报。
    - 申报处:伦理经营网站 (http://ethicsplus.skhynix.com/) ▶ “事先许可”
  2. 即使是以他人名义获得的资产,如成员本人是资产实际所有人,也同样会被看作是与利害关系者进行的共同投资。
第12条【对BP的投资】
为避免影响业务上的独立判断和诚实的业务执行,禁止进行购买BP股票、债券等个人投资活动。
第13条【私用非公开信息】
不得利用在职期间获知的非公开信息,进行包含股票交易在内的有价证券或其它财产使用权相关的买卖,也不得打探或干涉相关事务。
第14条【兼职•兼任】
  1.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从事会影响业务上的独立判断或妨碍业务的公正执行的兼职副业活动。如存在兼职•兼任的情况,需向伦理经营部门申报并取得许可。
    [禁止的兼 职•兼任活动示例]
    • (业务效率低下) 因从事深夜时段的兼职导致休息不足,从而影响正常业务执行的情况
    • (利害关系冲突) 个人的利益获取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
    • (使用公司资产信息) 利用公司的资产和信息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
    • (破坏公司形象等其它事由) 可能会使公司名誉受损的情况
  2. 出于公司的需求,在得到公司许可后可以从事投资公司、关联公司等处的兼职。如从事该兼职后产生了相应的报酬,需与HR部门商议后进行处理。
第15条【对外活动】
  1. 利用在职期间获知的信息或知识参加外部讲义、采访、审查、咨询等对外活动时,需事前向有关部门(HR、产业保安、伦理经营等)申报并取得许可。
  2. 原则上成员在参加上述外部活动时不得收取讲师费、交通费等报酬。但是,如不得已收取了相应的报酬,则需要将报酬的50%捐赠给公司用于社会公益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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