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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 持续经营 > 伦理经营 > 伦理纲领实践指南 > 第4章 公司资产非法流出或私用的行为

伦理经营

第18条 (公司资产和信息流失)
  1. 不得做出损害公司资产的贪污公款、挪用公款、带出公司物品作其他用途等行为。
  2. 公司的信息及营业机密未经事先许可,不得向内外部泄露或提供。
  3. 所有利害关系者的投标、技术、营业机密、个人信息等不得透露给外部或是向第三方公开。
第19条 (浪费或私用预算)
  1. 投资预算,经费预算等公司资金使用时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浪费。
  2. 公司费用私用是不允许的,不得以私人目的使用或者开具虚假证明
  3. 费用使用时以法人卡支付为原则,应根据法人卡的管理规定及使用指南透明地使用。特别是,不得在与业务无关的时间、地点、情况下使用,更不得做出事先支付、虚假交易等行为。
第20条 (正确使用SNS)
  1. 不得利用SNS上传可能会侵犯公司营业机密的资料。
  2. 不得利用SNS做出损坏他人名誉、侵犯人权、泄露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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