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持续经营

SK伦理经营

创造幸福的诚信企业

举报

HOME > 持续经营 > 伦理经营 > 伦理纲领实践指南 > 第3章 与公司利害关系冲突的行为

伦理经营

第11条 (以本人或配偶、亲戚的名义与公司交易)
  1. 不能以本人或者配偶,亲戚的名义与公司交易。但以下在得到伦理经营担当者事前承认的情况除外。
    • 以本人、配偶、亲戚的名义买入公司财产的情况
    • 本人、 配偶、亲戚的财产卖给公司的情况
  2. 成员在本人、配偶、亲戚行使经营权的BP社(协力社,代理店,经销店等)持有股份,或者担任代表理事、监事、任员等管理职务的情况,无论是否已经发生交易,都应该视为特殊关系者,应向伦理经营担当组织申告。
第12条 (与利害关系者共同投资、取得共同财产)
成员本人及家属、亲戚等利害关系人与利害关系者之间无论因为何种目的,都不得共同投资取得共同资产(公寓大厦、高尔夫/健身会员卡、投资实业等)。即便以他人的名义取得但实际上仍持有股份时,同样视作是与利害关系者共同投资的行为。
第13条 (对BP的投资)
原则上禁止购买BP股份、债券等进行个人投资的行为,以免在职务相关独立判断上受到影响或妨碍诚实职务履行。
第14条 (私用非公开信息)
不得利用在职期间得到的非公开信息进行包括股票买卖在内的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利益,对这些信息的咨询或者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都是不可以的。
第15条 (兼任、兼职其他公司职员)
为避免在业务相关的独立判断问题上受影响或是直接妨碍到业务的顺利履行,不得兼职或从事其他副业活动。但是因公司需要获得事前认可的情况时,可以兼职于投资公司、相关公司,但因兼职而产生报酬时需要和HR担当组织协商后进行处理。没有得到公司承认的兼任、兼职的情况,需要向伦理经营担当组织申告后得到检讨、承认。
第16条 (外部宣讲)
  1. 成员需要利用在职期间获得的信息及知识对外讲课时,需事先获得上司(职责者)认可。
  2. 授课过程中发生的授课费或其他酬劳,原则上是不可以接受的。但,已经接受的情况应将其中的50%捐献出来用于公司的社会贡献活动。
第17条 (公司人力资源流失)
防止对外泄露成员的人力信息及联系方式,或是向猎头推荐等行为。

go to Top